以案释法|法律规定vs意思自治,农村宅基地究竟能否购买?

发布时间:2024-04-25 |阅读次数:135

  李某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田各庄村拥有祖宅一处,2007年李某以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祖宅卖给大学老师王某。后李某与房屋买受人王某于2018年协商将祖宅买回,双方未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人民法院,经过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王某需将案涉房屋返还李某,案涉房屋也在近期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此案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订立合同是社会经济行为中最为普遍的行为,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提升社会诚信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应该如何订立,无效的合同订立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今天金小律跟大家一起通过上述案例进行梳理。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由此则将合同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物权法律行为(如动产交付)、身份法律行为(如收养)、好意施惠行为(如搭便车)等行为区分开来,合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合同之债的产生或消灭,无论是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无名合同抑或是法律规定的19种典型合同无外如是。而订立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经过金小律的梳理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适格。订立合同双方应当具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去智力水平的合同在无监护人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某些特殊的合同还要求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资质与身份,如代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二是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应当是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某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双方串通起来为达到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而做出的虚假意思表示;三是订立的合同或具体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是社会的公序良俗,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不能是毒品、枪支等国家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再如签订的代孕合同因超越了社会善良风俗所能容忍的极限而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由于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始无效的合同,一类是可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的合同效力是自始无效(订立之初便无效)、确定无效(确定无疑无效)、当然无效(合同无效不以第三人主张或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其无效的原因包含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自始无效的合同由于自订立时便无法律效力,因此无法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未履行的合同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合同存在瑕疵,但是在当事人并未行使相关的撤销权撤销合同之前,合同仍然有效,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包含以下七种: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人胁迫;显失公平;合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第三人利益。可撤销的合同在订立之处虽有瑕疵但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只有合同向对方或者善意第三人在除斥期间依法行使撤销权才可以将合同效力撤销,使其非善意的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或已实现的合同目的恢复原状。

  那么农村宅基地能否进行买卖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对象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一户有且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在农户对于已分配的宅基地进行出卖、出租、赠与后不得再次申领农村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进行买卖处分的,但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进行了明确禁止,故而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买卖,且买卖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综上所,本案中有关法院判决认定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不当行为中获利"的民法原则,虽然合同被认定无效由李某取回案涉房屋,但是对于王某所支付购房款及房款的占用损失加之案涉房屋的增值部分,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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