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成都恶犬伤幼童,相关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25 |阅读次数:121

   10月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内发生大型犬撕咬女童事件,引发社会热议。现场视频显示,一只大型黑色犬撕咬倒地幼儿,母亲试图用身体保护孩子,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并于10月17日发布了情况通报:已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未拴绳大型犬从哪里来?谁来承担此次事件的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今天金小律跟大家一起梳理该事件。

  1、恶犬主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警方通报的结果看,该恶犬并未牵狗绳,且恶犬主人未在它伤人的时候出面阻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公开资料显示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攻击性强,对陌生人有很大的敌意。罗威纳犬攻击时冲击力猛、咬合力强,撕扯凶狠,助训员往往被冲倒且被咬部位有触电的感觉。因为其品种性格也较为不稳定,需要经过专业的训练和管理。虽然在事发地成都,禁养的22种烈性犬中并不包括罗威纳犬,但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子、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该恶犬主人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2岁女童伤势严重,可能构成下列罪名而承担刑事责任第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犬主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饲养的为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种,危险性高,仍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该犬伤害不特定的公众,且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适用该罪要求犬只对不特定的公众产生了危险,因此若涉事犬只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较为短暂,则可能无法构成该罪。第二种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犬主人故意指使犬只咬伤他人,且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造成重伤结果的,应当加重处罚。第三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犬主人饲养禁养犬或烈性犬,且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犬只咬伤他人,且造成重伤结果的,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

  2、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事件发生后,不少人提出,物业公司应该担责,“如果是有主人的狗,那么物业公司没尽到规范狗主人拴绳的责任;如果是野狗,物业公司又怎么把野狗放进小区了”?被咬女童的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下一步将追究小区物业公司和犬主人的责任。那么,物业公司在该事件中究竟是否应该担责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小区物业有责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狗咬人事件的发生。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导致狗咬人事件发生,小区物业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大型犬在小区伤人,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重大过失、没有故意不进行汇报、不采取相关的协助措施等,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其应该做的是给予适当提示,比如饲养人未拴链子遛狗、高峰时间带犬乘电梯等。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发现有关异常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汇报。所以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该事件法律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对大型犬管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是否对小区内业主养狗情况进行登记;是否对违规喂养禁养犬的业主进行劝说,并将小区内禁养犬的喂养情况告知其他业主;是否对于出现在小区内的无人看管的犬,及时联系饲养者并提醒其他业主等。

  3、携带犬只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应当依法养大,文明养犬,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携犬出户,应将主动避让行人并为犬只佩戴相应标识等。近年来,宠物伤人的纠纷并不少,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养犬相关规定,但并未引起养狗人士的重视,还应加大养犬知识宣传,通过具体案例提醒养狗人士,避免再发生悲剧。 携犬出户最基本的原则是不对他人造成危险。因此应当确保携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犬只挂犬牌、嘴罩,用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此外,不要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学校、医院、商场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小区物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小区内的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通过加强养狗管理和监管,以及加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狗咬人事件的发生。

  从实践来看,养犬人与非养犬人的矛盾实在不小,而相关法律法规对养犬人的约束有限,尤其是部分不文明犬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若无睹,抱着侥幸心理让大型犬在居民区自由活动,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这就需要执法部门、物业、犬类饲养者多方协调努力,共同打造宠物与人和谐共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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